工作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第一检察部(普通犯罪检察部)
  •        主要负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除电信网络诈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类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第一审法庭,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期限监督、办理强制医疗案件、办理刑事申诉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 2第二检察部(刑事诉讼监督部)
  •        办理刑事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第一法庭、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包括检察前终结诉讼监督)、审判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期限监督、强制医疗案件、刑事申诉案件。
  • 3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和商业犯罪检察部)
  •        主要负责贪污贿赂类犯罪、渎职类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类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类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第266(电信诈骗)、271、272、273、276条及276条之一规定的罪名)的审查逮捕、公诉等诉讼职能及追捕、追诉、建议直诉、提出抗诉等监督职能。
  • 4第四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
  •        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等相关工作。办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及犯罪又犯罪案件,开展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线索挖掘工作。
  • 5第五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
  •        主要负责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行监督,对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民事支持起诉,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予以监督,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负责区委依法治区委行政检察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等。
  • 6第六检察部(业务管理部)
  •        主要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统计分析研判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 7公益检察室
  •        主要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
  • 8办公室
  •        主要负责参与检察政务、办理检察事务、抓好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做好文件起草、检察信息工作,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档案管理、保密、检察宣传等日常工作。
  • 9政治部
  •        主要负责党建、队建工作,干部人事、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管理、考核工作,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人事档案及信息管理、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等。
  • 10检务督察部
  •        主要负责对部门及检察人员遵章守纪情况、执法办案活动规范情况实施督察;参与对有关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开展司法办案监督、检察官惩戒等工作。
  • 11检务保障部
  •        主要负责检察机关行政装备、物资、财务管理保障工作,勘验、鉴定等检察技术应用,司法警力调配、使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运行的维护管理工作等。